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迎百客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
经营者:王静,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王静,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王静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3100元,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0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