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3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经营者:吴楠,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XX镇XX村XX组。
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