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知民初148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康多百货店,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牛璐。
被告:李子军,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康多百货店、李子军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康多百货店、李子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