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9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江烁平价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花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2MA2NNWC4L6X。
经营者:许涛,个体工商户。
被告: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09861633。
法定代表人:徐银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江烁平价超市、被告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本院(2019)皖16民初208号案件审理后,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1193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