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14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宜乐惠日用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严国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宜乐惠日用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