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47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大桥镇有利家具厂,住所地在江都区大桥镇高巷村高二组。
经营者:赵有利。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大桥镇有利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