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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孟庆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执2772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孟庆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孟庆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西街。

被执行人:孟庆波,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孟庆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孟庆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孟庆波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19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12月13日、2020年3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仅发现零星财产以及车辆两辆,但由于车辆暂无法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其他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4月24日,我院前往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孟庆波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被执行人超市已人去楼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五、2020年4月22日,承办人电话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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