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322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兆敏汽保工具经营部。
经营者:齐兆敏。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兆敏汽保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