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72号 原告:安逸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北二路23号(三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璐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嘻妞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港创业园新业二路1号的10铺位。
法定代表人:项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辉、吴秉中,浙江浙科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谈雨晨,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逸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逸派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嘻妞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嘻妞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逸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被告嘻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辉、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雨晨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因涉案专利评价报告显示专利权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且嘻妞已经就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应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涉案专利权作出审查决定后再行审理为妥,遂口头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所涉原告安逸派公司享有的涉案ZL20162055××××.1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宣告无效,故原告安逸派公司已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若涉案专利经后续程序最终被维持有效,原告安逸派公司可以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逸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安逸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