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5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大钊,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电器维修,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毓凡、林奕宁,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大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大钊及其辩护人黄毓凡、林奕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2月始,被告人沈大钊未经许可在莆田市秀屿区雇佣柯某、郑某、李某等工人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成品鞋,至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被告人沈大钊共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成品鞋3378双。
期间,被告人沈大钊通过微信将其中的12双成品鞋以每双人民币28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卖给“小钟”,因鞋品质量差,上述12双成品鞋被退回,被告人沈大钊还将其中的24双成品鞋卖给“小刘”用于抵消货款。
上述涉案假冒成品鞋的总价值为94584元。
被告人沈大钊于2019年4月25日在莆田市秀屿区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沈大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沈大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若符合缓刑条件,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大钊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2、涉案侵权产品的总价值应当按照86109元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产品价值按照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本案存在28元、23元的实际销售价格,已销售产品的价值是888元,未销售的3342双应当按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25.5元计算为85221元,总价值为86109元。
3、被告人沈大钊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周期相对较短,仅有1次推广宣传行为,绝大部分产品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
涉案侵权产品总价值相对其他同类案件数额较小;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沈大钊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沈大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莆田市秀屿区雇佣柯某、郑某、李某等工人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成品鞋。
至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被告人沈大钊共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成品鞋3378双,并通过微信将其中12双成品鞋以每双28元的价格卖给“小钟”,因鞋品质量差,上述12双成品鞋被退回。
被告人沈大钊还将其中24双成品鞋给“小刘”用于抵消货款。
上述涉案3378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成品鞋的总价值为94584元。
被告人沈大钊于2019年4月25日在莆田市秀屿区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尚未销售的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3354双,并依法查封了涉案运动鞋生产流水线(特征:刷胶、成型一条线)1条。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柯某、郑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作出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刑事)清单、提取笔录、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物品交接清单、抓获经过、案件侦破揭发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拍摄的手机检查照片,提取的手机数据光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被告人沈大钊的供述、辨认地点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沈大钊进行审前社会调查。
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沈大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被告人沈大钊向本院预缴罚金50000元候判。
关于涉案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的总价值问题。
经查,被告人沈大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与被告人沈大钊、“小钟”间的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沈大钊曾以每双28元的价格向“小钟”销售涉案假冒耐克品牌成品鞋。
被告人沈大钊供称的其以每双23元的价格卖给“小刘”24双成品鞋系用于抵消货款,且尚无其他证据佐证实际单价。
故综合分析评判,本案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应认定为单价28元,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亦应按照该单价28元计算,涉案3378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成品鞋的总价值应认定为94584元。
辩护人关于涉案假冒耐克品牌成品鞋的总价值应按86109元计算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大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45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大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
被告人沈大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并能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
根据被告人沈大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沈大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大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扣押的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3354双及查封的运动鞋生产流水线(特征:刷胶、成型一条线)1条,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志雄 人民陪审员 张宗义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雪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