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1989号 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东河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旗峰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学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在勇,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