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89号 爱斯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鄞州福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福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爱斯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五方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爱斯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新昌县福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3700元。
即支付经济损失300000元、利息326元及案件受理费8970元、执行费4404元。
故本案执行完毕。
如有异议,请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