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0094号 原告:占开港,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张宁,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芳芳,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雷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第三工业区三条地。
法定代表人:张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开港与被告东莞市雷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开港于2021年2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开港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开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34元,减半收取70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67元,由原告占开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