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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82刑初39号
案件名称覃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覃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382刑初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芳,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2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覃芳在未经“”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经营的“科达低压电器”淘宝店铺向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交流接触器和塑壳断路器,其中向傅某、张某、钟某、吴某、王某1、王某2等人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至少71674元。

注册号为3849950号的“”商标的注册人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断路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涌保护器等。

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12月13日。

另查明,被告人覃芳于2020年8月26日前往乐清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给其姐姐覃红琼送衣服时被民警查获。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覃芳家属代其与被侵权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15万元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傅某、张某、钟某、吴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照片、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赔偿协议书、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淘宝交易截图、支付宝账单、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覃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覃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覃芳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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