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594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闽北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凤凰城南区2幢106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GTA49X6。
经营者:邓元明,该店负责人。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闽北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