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162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彤芙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火车站站南商贸城F幢1203室东首(托管-1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QGEQ9D。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彤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