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1306号原告:金锦德,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季如莉,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裕斌,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温州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火车站站南商贸城E幢12A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85597857E。
法定代表人:过先明。
被告:余文,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金锦德与被告李裕斌、温州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余文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锦德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锦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锦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锦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