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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德、李裕斌、温州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04民初1306号
案件名称金锦德、李裕斌、温州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锦德;李裕斌;温州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余文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1306号原告:金锦德,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季如莉,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裕斌,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温州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火车站站南商贸城E幢12A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85597857E。

法定代表人:过先明。

被告:余文,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金锦德与被告李裕斌、温州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余文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锦德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锦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锦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锦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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