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246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娟,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