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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与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776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与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某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776号 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生活超市。

经营者:刘某,成年人。

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2021年2月10日,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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