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8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雨诺饭店,住所地:汝州,住所地:汝州市丹阳中路**代码92410482MA44TDHT7B(1-1)。
经营者:李彦锋,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执行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汝州市雨诺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汝州市雨诺饭店的经营者李彦锋(共有人翟跃鸽)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龙山大道以东,规划建材路以南建业桂园7号楼东2单元-402有房产(房屋备案合同号:20191217000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汝州市雨诺饭店的经营者李彦锋(共有人翟跃鸽)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龙山大道以东,规划建材路以南建业桂园7号楼东2单元-402的房产(房屋备案合同号:201912170003),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