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2433号原告:中山市架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雅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颖,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客,执行董事。
原告中山市架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架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架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