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06民初121号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422285L。
法定代表人:陈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钟惠,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
住。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白峰村办公楼对面北侧第2、3、4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EKDBP23。
经营者:吴丽平,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