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167号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210-220室。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鲜加水果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175号-2。
经营者:黄贵涛,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宏,浙江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林,男,员工。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鲜加水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