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8601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好月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村俞家埠。
法定代表人:陈玉平。
被执行人:陈玉平,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860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好月亮纸业有限公司、陈玉平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000875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双方于2020年4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浙8601执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