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521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东办公路1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孔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王利萍,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申请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808号一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王移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闽0206民初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陈淑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08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依据该生效民事裁定,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冻结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账户(账号:41×××13,已冻结1965.04元)。
上述被冻结账户的续行冻结期限将于2020年4月16日届满,现深圳安吉尔饮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续行冻结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前述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安吉尔饮水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账号为41×××13的银行账户(以224083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永福 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 人民陪审员 林杰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代书 记员 张 琨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