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25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保印,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内乡县,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二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保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权泉、周黎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保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邓保印在明知薛永欣(已判决)销售的酒为假酒的情况下,仍从薛永欣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优雅、泸州系列、剑南春、五粮液、国窖1573、茅台等酒水达53200元,放在自己开办的、位于内乡县城关镇方圆快捷酒店隔壁的“黄金超市”门店内销售,销售总金额达67130元;
另外案发时,扣押被告人邓保印放在门店内的假五粮液酒8件共48瓶、假剑南春酒9件共54瓶、假泸州老窖60年酒8件共48瓶、假泸州老窖30年酒4件共24瓶、假古井优雅酒6件共36瓶、假泸州中华老字号酒3件共18瓶、假茅台酒2件共12瓶、假泸州老窖1573酒共4件24瓶,市场总价值131988元。
被告人邓保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赃款671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保印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薛永欣账本复印件二份、销售假酒清单、扣押清单及现金缴款单、证人邓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邓保印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保印在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的假酒的行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邓保印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
本院为了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保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