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468号 原告:罗松,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豪,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商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东方银座22号楼2301。
法定代表人:刘玉水,总经理。
原告罗松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商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罗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罗松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