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105号原告:陈和坚,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幻想理发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路诚达大厦1、2幢一层21号。
经营者:周志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和坚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幻想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陈和坚于同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和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和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