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25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燕,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威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湖大街175号103。
法定代表人:钱喜满。
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升平北路73号五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毛周联。
被告:中山市海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永益工业区东海五路(梁秋林厂房D栋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彦辉。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威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海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于同月22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76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46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