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10号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上街玉贡珑茶饮品店(经营者吴丽钦),经营场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阳光理想城三期5#楼1层商铺29(源通东路198-29)。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上街玉贡珑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