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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兴姆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凯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终2046号
案件名称福州兴姆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凯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兴姆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凯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2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兴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71座61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军、林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凯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井店村8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周建云,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兴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凯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兴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军、林凌,被上诉人凯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周建云到庭接受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30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凯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2.凯程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商品不属于兴姆公司第184419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商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兴姆公司有权在防盗门窗的各个组件、主材辅材(包括专用钢丝绳)上使用“隐形的翅膀”商标。

兴姆公司没有单独销售“隐形的翅膀”牌钢丝,且作为兴姆公司销售的防盗门窗组成部分的钢丝绳不是通用钢丝。

2.一审判决否认兴姆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属于认定错误,兴姆公司提交的186张销售单证据足以证明兴姆公司对“隐形的翅膀”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

3.一审判决仅凭1张无印章、真伪莫辨的销售单认定凯程公司对涉案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4.一审判决认定凯程公司没有恶意抢注商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5.一审判决对凯程公司的商标与兴姆公司商标在申请时间与授权时间都先后相隔两年的事实视而不见,称二者时间距离较短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6.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于法无据。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

凯程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商品“钢丝”不属于兴姆公司第184419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商品并无不当。

2.兴姆公司的在先使用行为不足以对抗凯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商标侵权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3.凯程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隐形的翅膀”符合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并非恶意抢注商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4.一审判决兴姆应支付凯程公司60000元赔偿款,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请求驳回兴姆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凯程公司是第27435148号“隐形的翅膀”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在保护期限内,凯程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兴姆公司第18441979号商标注册证中载明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并未涵盖涉案商品钢丝,涉案商品并不属于兴姆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

兴姆公司未经凯程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兴姆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凯程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兴姆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供有效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供参照,且凯程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支出20000元过高,应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综合上述各项因素,依法酌情确定兴姆公司赔偿数额为6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兴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凯程公司第27435148号“隐形的翅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兴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凯程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三、驳回凯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兴姆公司提交了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3月12日出具的商评字[2020]第000004128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书宣告凯程公司注册的第27435148号商标无效。

凯程公司对该裁定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裁定书还未生效,凯程公司的第27435148号注册商标商标还处于有效状态,且兴姆公司的侵权事实清楚,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对兴姆公司提交的该裁定书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第27435148号注册商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凯程公司就该商标享有的权利稳定性和确定性已经受到直接影响,故本院裁定驳回凯程公司基于第27435148号注册商标的起诉。

若有证据证明第27435148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书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所撤销,凯程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30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福州凯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福州凯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福州兴姆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丽娟 审判员  徐 方 审判员  段若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琦书记员刘莉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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