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37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横村镇菊红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桐干路1189号。
经营者:吴菊红。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县横村镇菊红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