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9号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雷先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林,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川北锁具行,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97号。
经营者:赵泽民,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育华,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泽民之妻)。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川北锁具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