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9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建华,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刘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其已与被告刘建华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