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521号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东办公楼1栋三、四层(仅供办公),东厂房A栋三层、B栋二层(生产使用)。
法定代表人:孔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利萍,女,汉族,1979年6月12日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808号一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王移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有,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吉尔公司)与被告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张爱东,被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第三人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利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安吉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利萍立即停止在其许诺销售、销售的商品上及其宣传资料中使用与“安吉尔”及“ANGEL”相同及近似的商标;
2、王利萍在十家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向深圳安吉尔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4.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取证费13847元,公证费4236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承担。
诉讼过程中深圳安吉尔公司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中取证费变更为8418元。
事实和理由:一、深圳安吉尔公司长期专注于饮水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及销售,其生产的“安吉尔”、“Angel”品牌饮用水设备产品享誉全国。
作为中国创建最早的饮水设备研究与开发、制造及销售的专业公司,上世纪80年代末,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创业团队研制出了中国第一台净水器,开创了中国净饮水行业。
1993年,深圳安吉尔公司成功研制出第一台饮水机,再一次推动净饮水行业的发展。
近三十年来,深圳安吉尔公司一直致力于高端饮水产品的技术创新,拥有国内首家饮水科技研发中心,已累计取得300多项国家专利,几乎囊括了净饮水行业的所有核心技术,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早在1992年,深圳安吉尔公司即在第11类申请注册了“安吉尔”商标,注册号为672554,此后陆续在第7类、11类和其他类别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安吉尔”及英文“Angel”、中英文组合商标“安吉尔+Angel”。
1999年深圳安吉尔公司的主导品牌“安吉尔”商标荣获“改革开放二十年最具影响力著名品牌”称号;
深圳安吉尔公司在饮水器、消毒和净化设备商品上的第672554号及第1079215号“安吉尔”商标自2003年至2018年连续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
2005年6月,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72554号“安吉尔”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从1995年到2005年,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安吉尔”系列产品连续10年销售量保持同行业第一,位居深圳工业百强企业之列。
主要产品还通过了欧盟CE认证和美国UL认证,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出口到30多个国家,获得广泛好评。
2006年3月,“安吉尔”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7年,深圳安吉尔公司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安吉尔”品牌饮水机、净水器是市场中知名度和美誉度最高的品牌之一。
2008年,深圳安吉尔公司正式进入家用净水器领域后,利用其品牌及市场优势,签约范冰冰代言,加大广告宣传和技术研发投入,凭借产品的优良品质和品牌宣传,赢得了净水器行业十大品牌之一的市场地位。
目前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安吉尔”品牌净水器在中国大陆净水器销售量的排名前5位。
二、王利萍未经深圳安吉尔公司授权,通过其注册的淘宝店(注册ID:wlp3178)“安吉尔净水旗舰店”,销售商标为“安吉尔水精灵”的净水器产品,销量巨大。
王利萍在其淘宝店网页首页显著位置直接使用“ΛNGEL安吉尔”,并自称为“官方授权”的安吉尔净水旗舰店,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性误认。
且王利萍销售的产品外观及宣传均高度模仿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同款产品,对深圳安吉尔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
该等侵权行为,使得其销售的假冒产品足以以假乱真,导致消费者无法辨别。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是该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其生产的净水器产品直接使用“安吉尔A6”、“安吉尔A8”命名,完全照抄深圳安吉尔公司的产品型号,且产品外观上与深圳安吉尔公司产品高度相似,进行恶劣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应当就本案王利萍的销售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王利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王利萍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使用深圳安吉尔公司涉案商标和LOGO标识,未侵犯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二、深圳安吉尔公司从王利萍淘宝店铺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是王利萍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处采购,即使构成侵权,王利萍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王利萍淘宝店铺经营不善,没有销量;
截至2020年3月16日,淘宝后台显示,王利萍仅交易成功一台涉案侵权产品,且为深圳安吉尔公司公证购买的产品;
王利萍因没有销量没有获利,即使构成侵权,获利所得仅为一台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深圳安吉尔公司要求王利萍承担20万元的巨额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综上,王利萍未侵犯深圳安吉尔公司涉案商标权,深圳安吉尔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应驳回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辩称,一、淘宝店铺“安吉尔净水器”系王利萍个人经营,其在经营中对店铺的命名、装修、上传的产品图片全部为其个人行为,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无关。
二、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在净水器产品包装上使用美术作品“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LES及图”得到作者王移平的授权,正当合法。
三、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未侵犯了深圳安吉尔公司第11类“安吉尔”、“Angel”注册商标权。
1.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的标识是自己注册商标或被许可使用的商标。
2.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的标识“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LES及图”与深圳安吉尔公司“安吉尔”、“Angel”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3.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标识使用的产品与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72554号“安吉尔”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相同。
4.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从未在净水器、饮水器产品上突出使用“安吉尔”、“Angel”字样,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无论在净水器产品网站宣传还是净水器产品实物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通常将标识“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LES及图”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企业名称“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一并使用、同时使用。
标识“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LES及图”中文字体横向排列大小一致,未突出使用“安吉尔”、“Angel”字样,相关公众和消费者一看到企业名称“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就能分辨出该净水器产品来源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不会误以为该净水器产品来源于深圳安吉尔公司,相关公众不会对净水器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5.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的标识“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LES及图”经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十多年持续使用在净水器产品上,已经在相关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形成稳定的消费者群体市场,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四、深圳安吉尔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构成侵权,由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未给深圳安吉尔公司造成任何损害,且深圳安吉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1.“安吉尔”字样非深圳安吉尔公司专有,例如案外人大量注册含有“安吉尔”字样的商标,如“安吉尔天使”、“安吉尔电气”。
2.深圳安吉尔公司在2010年之前从未涉足净水器行业,在此之前从未在净水器上使用“安吉尔”商标。
而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自公司成立后至今一直从事净水器行业,在净水器上同时使用“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LES及图”标识和企业名称,没有攀附深圳安吉尔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意图。
五、深圳安吉尔公司以同一事由在多家法院起诉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并要求支付高额赔偿,明显具有恶意诉讼和不正当意图,严重影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六、在法院尚未作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构成侵权认定的情况下,深圳安吉尔公司贸然对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银行账户申请查封冻结,严重影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具有不正当意图,请求法庭予以解除。
淘宝公司述称,1、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平台的服务方,因为客户使用服务方信息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客户自行承担;
2、淘宝公司在投诉和起诉前不知道案涉商品存在侵权情况,淘宝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淘宝公司已经尽到作为信息服务平台的注意义务,并且在接到本案侵权案件材料后已经责令涉案产品下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 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世纪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日。
2006年1月21日经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安吉尔公司自1992年起先后在第11类、第7类等类别的多个商标上申请并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安吉尔”、“Angel”和“Angel/安吉尔”中英文组合商标,其中,第672554号“安吉尔”商标,于1994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饮水器,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月6日,注册人为深圳安吉尔公司;
第1079215号“安吉尔”商标,于1997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消毒和净化设备等,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3日;
第10357758号“安吉尔”商标,于2013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饮水机、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及机器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6日;
第3097550号“Angel”商标,于2004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饮水机、水净化装置等,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7日;
第4665722号“Angel及安吉尔组合”商标,于2009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等,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
二、涉案商标知名度情况 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销售情况(一)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销售情况 1999年3月,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发布《1998年全国市场销量前10名统计结果》以及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中国生产力学会出具《统计信息证明》显示,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饮水机位列1998年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饮水机类产品)销量前10名(第一名)。
2002年3月,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统计信息认证证明》显示,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牌饮水机荣列1999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
2001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额第一名。
2011年3月,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统计调查信息证明》显示,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牌饮水机荣列2010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销售额第二名。
《现代家电》杂志所发布饮水机或净水系列产品市场占有率及及均价排名信息显示,2007-2017年,在该杂志所公布的排名中,“安吉尔”品牌在全国范围内饮水机或净水系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排名均为名列前茅。
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广告宣传情况(二)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广告宣传情况 深圳安吉尔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了长期大量的宣传,曾聘请知名影星担任其“安吉尔A6净水器”等饮水类家电产品的代言人,在地铁、机场、高铁站、写字楼、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网站等众多平台发布大量广告,宣传其“安吉尔A6净水器”等“安吉尔”品牌产品,广告投放区域涵盖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唐山、保定等城市。
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有关获奖情况(三)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有关获奖情况 1993年5月、1996年9月、1997年12月,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饮水(器)机、净水器、纯水机等产品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2003年、2006年、2008年、2011年、2015年,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72554号、第1079215号“安吉尔”商标在饮水器、消毒和净化设备等商品上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均为三年。
2014年12月,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牌家用净水机产品被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1年3月,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牌饮水机产品被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评为“2010年度中国饮水机零售市场十强企业”、所生产的“安吉尔”牌净水器产品被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评为“2010年度中国净水器零售市场十强企业”。
2013年9月,在2012-2013年度中国家用电器品牌评价活动中,深圳安吉尔公司“安吉尔”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及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净水机行业五强品牌”。
另,2013年6月,深圳安吉尔公司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5年3月,深圳安吉尔公司被中国质量**行促进会评选为“全国质量诚信品牌优秀示范企业”。
涉案商标受保护记录(四)涉案商标受保护记录 2005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深圳安吉尔公司就宁波博强电器有限公司第1384918号“安吉尔”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作出商评字【2005】第0378号《关于第1384918号“安吉尔”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深圳安吉尔公司(原名称为深圳新世纪公司)至少于1993年就开始在饮水机商品上使用“安吉尔”商标,于1992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第672554号“安吉尔”商标并于1994年1月7日经核准注册。
在1998年(第1384918号商标申请日前)深圳安吉尔公司“安吉尔”品牌的饮水机已经位居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经过多年积累,深圳安吉尔公司“安吉尔”品牌已经成为饮水机产品的领导性品牌,在本行业和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认定第672554号“安吉尔”商标为驰名商标,决定对第1384918号“安吉尔”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三、被诉侵权行为有关事实 2018年9月5日,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通过360浏览器登录××网站,搜索“wlp3178”店铺,搜索后点击页面中的“安吉尔净水器”进入相应页面,店铺页面显示“ΛNGEL安吉尔”、“高端饮水专家”、“安吉尔净水旗舰店”、“官方授权”等字样,网店中显示有“安吉尔水精灵400G-A8无桶纯水机”、“安吉尔水精灵双子星1000L/H”、“安吉尔水精灵壁挂超滤净水器1100D”等商品出售。
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截图、打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计算机操作情况于2018年9月5日出具(2018)深证字第123762号公证书。
2018年9月12日,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令在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通过360浏览器登录“https://szhbhg.taobao.com/”网址,输入登录名及密码后,在“安吉尔净水器”网店以5888元的价格购买名称为“安吉尔水精灵400G-A8无桶纯水机”一台,共支付价款、运费等费用合计5918元,订单号为217657760628103066,预留的收货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街道骡马市大街14号,收货人为黄令。
前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截图、打印。
2018年10月8日,在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公证工作人员签收顺丰速运快递单号为“287××××8537”的包裹一件。
包裹及内装物品经查看、封存后,交深圳安吉尔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令保管。
公证人员某包裹内所装的所购物品、包裹在拆封前后的状况、公证处封条封存所购商品后的现状进行当场拍照。
2018年10月8日,深圳安吉尔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令在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通过网站××查询订单号217657760628103066详情。
货物的订单信息显示货物运单号码为287××××8537,卖家昵称为“wlp3178”。
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截图、打印。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于2018年10月9日出具(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4702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证明。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为净水器一台并附有包装箱,该净水器产品名称显示为“400G无桶大流量A8”,净水器及包装箱的显著位置均突出使用了“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等信息。
四、其他相关事实 王移平于2013年10月12日就“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组合标识,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
2013年11月11日,福建省版权局出具闽作登字2013-F-00016399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安吉尔水精灵标志”,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王移平,著作权人王移平,首次发表日期2008年7月1日。
2019年1月1日,王移平出具《作品使用授权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王移平将美术作品“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作品登记号:闽作登字2013-F-00016399号)授权给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授权使用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
2016年3月6日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申请注册第16028484号“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商标,注册商品为20类桶用非金属活嘴、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注册期限自2016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6日。
2016年3月21日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申请注册第16071426号“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商标,注册商品为17类水净化和消毒用反渗透膜等,注册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
2016年4月7日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申请注册第16028383A号“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商标,注册商品为9类集成电路,注册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
2016年4月7日同日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申请注册第16028711A号“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商标,注册商品为40类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等,注册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
2017年1月14日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申请注册第17912365号“WATERANGELS”商标,注册商品为11类饮水机、空气或水处理电离设备等,注册期限自201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
2017年1月14日同日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申请注册第18051001号“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商品为40类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注册期限自201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
深圳安吉尔公司提交的票据显示其向北京市精诚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436元、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支付公证费800元,同时支付资料检索费5429元。
此外,因购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支付5918元。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向本院提交荣誉证书、“安吉尔水精灵”与“安吉尔”品牌不构成混淆的说明、“和美泉”商标注册证、无效宣传申请材料、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材料,欲证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自2008年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净水器上使用“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已经在相关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形成稳定的消费市场;
厦门市水空气行业协会出具说明,确认自2018年6月5日以来,“安吉尔水精灵”与“安吉尔”品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经营自有品牌,没有攀附“安吉尔”主观意图;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已经对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深圳安吉尔公司主张商标的权利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厦门安吉尔已经对其申请撤销。
深圳安吉尔公司质证认为:荣誉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书颁发机构是不存在的;
“安吉尔水精灵”与“安吉尔”品牌不构成混淆的说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厦门市水空气行业协会不具备鉴定资质和能力;
“和美泉”商标注册证关联性不予确认;
无效宣传申请材料、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安吉尔”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注明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在1992年后持续使用。
本院经审查,荣誉证书、“安吉尔水精灵”与“安吉尔”品牌不构成混淆的说明无法体现出具者的相关资质,无法准确体现“安吉尔水精灵”品牌的影响力;
“和美泉”商标注册证与本案讼争注册商标系不同商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无效宣传申请材料、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材料仅为申请材料,无法体现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申请已经得到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深圳安吉尔公司的申请,本院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wlp3178”即王利萍店铺的发货清单记录。
发货清单显示“wlp3178”店铺共有4条销售记录,其中包含深圳安吉尔公司公证购买净水器的交易记录,其余3条交易记录的支付状态均显示为“交易关闭”。
庭审过程中,深圳安吉尔公司陈述:深圳安吉尔公司共起诉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三个案件,三个案件区分明显,在其他案件中没有涉及王利萍及任何淘宝店铺;
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合理费用包括购买费用5918元、网页公证费800元、实物公证费3436元、律师费6000元及本案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住宿、差旅相关费用;
深圳安吉尔公司在本案中不主张检索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商标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应当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即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深圳安吉尔公司系第672554号“安吉尔”商标、第1079215号“安吉尔”商标、第10357758号“安吉尔”商标、第3097550号“Angel”商标、第4665722号“Angel安吉尔”商标所有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深圳安吉尔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为净水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饮水机、净水器、水净化设备等产品,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均相同,为同一类商品。
深圳安吉尔公司提供了销售合同、发票、审计报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证明、获奖证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经深圳安吉尔公司长期、持续、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其请求保护的涉案商标,在饮水机、净水器等水净化设备相关行业内具有了很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净水器等产品中使用“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标识提供给王利萍销售,王利萍在其淘宝店铺上使用““ΛNGEL安吉尔”、“高端饮水专家”、“安吉尔净水旗舰店”、“官方授权”等字样宣传其出售的净水器等产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源自深圳安吉尔公司或与深圳安吉尔公司存在关联等,构成对深圳安吉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深圳安吉尔公司请求王利萍停止在其许诺销售商品及宣传资料中使用“安吉尔”及“ANGEL”商标,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王利萍在其淘宝网店仅成功销售一单产品即为涉案侵权产品,涉案侵权行为不涉及人身权利侵害且尚不足以对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商标的名誉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对于深圳安吉尔公司请求王利萍在十家全国发行的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王利萍在淘宝店铺宣传商品使用“安吉尔”等标识、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在制造产品时使用“安吉尔水精灵”等标识,在侵犯深圳安吉尔公司商标权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王利萍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深圳安吉尔公司请求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深圳安吉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等,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人经营规模等情节,以及深圳安吉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王利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利萍应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商品上及宣传资料中使用包含“安吉尔”、“ANGEL”字样的商标;
二、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8元,由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31,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占甫 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 人民陪审员 庄鸿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晴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