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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440号
案件名称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金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40号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KIMYONGS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9-1号2号13层1307A室。

法定代表人:温左林。

被告: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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