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11号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茶语奶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大道413号丽景天成24#楼1层01店面。
经营者:黄礼钰。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茶语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