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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与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周耀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962号
案件名称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与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周耀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周耀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62号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经营场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仁爱路。

经营者:周春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

法定代表人:罗锦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菁,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东平,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耀豪,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诉被告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周耀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撤回对被告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周耀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1.5元,由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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