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17687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娅轩首饰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六和路1-1号新华盛工业村A2栋厂房301-2,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林泽聪,男,汉族,1999年3月4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娅轩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及被告经营者林泽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8970038号“”、G1280118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均在有效期限内。
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14类,包括首饰制品,珠宝制品,手镯;
项链等。
四、原告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关系:原告经商标注册人APM(摩纳可)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维权行动。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9)粤广南粤第12228号及第12244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29日,原告代理人陈天驹在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吴某工作人员张妙园的监督下,在1688网站的“深圳市龙岗区娅轩首饰厂”店铺内购买了耳钉1个、戒指2个,并支付了210元。
经当庭查验,上述被控侵权商品上分别使用了“”和“”标识。
经比对,上述标识与原告第18970038号“”、G1280118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相同。
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无直接证据。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公证费20800元,本案主张1600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APMMonaco在全球开设了多家分店,在中国境内多个主要城市均有分店。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娅轩首饰厂未经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原告第18970038号“”、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娅轩首饰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第18970038号和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娅轩首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娅轩首饰厂负担人民币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