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53号 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96618622,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6、7、8、9、10幢。
法定代表人:方志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RWMXB,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利铭路473号。
经营者:杨金耀,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市。
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TXFH10,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15308U,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执行董事。
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三被告赔偿因侵犯原告专利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花费的费用共计2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6日,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