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70号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466526。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刘韵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