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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武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刑初80号
案件名称王某武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武,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伟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春苗,广东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2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鸿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武及其辩护人黄伟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9月12日始,被告人王某武受聘于“阿耶”(另案处理)负责管理本市白云区xx街xx号xx房、xx房出租屋的假烟仓库并从事搬运和打扫卫生等工作。

2019年9月18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武从上述仓库出来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缴获涉案仓库钥匙1串和手机2部,民警用上述钥匙打开上述仓库后查获:假冒利群、芙蓉王、黄鹤楼、玉溪、云烟、中华、双喜、南京、红塔山、白沙等品牌的27个不同品种的伪劣香烟,共20276条(价值人民币3919817.40元),并在仓库内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激光打码机1台、手机1部等物。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武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武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惟被告人王某武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武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武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另鉴于扣押的OPPO手机1部,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手机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或违法所得的财物,故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假烟1批、得峰牌笔记本电脑1台、激光打码机1台、PHILIPS手机2部、钥匙1串(详见扣押清单NO:0003953、0003954、0003962),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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