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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贤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贤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成都贤福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3号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冯家湾工业园科园南路3号1栋208-210、304-308、405。

法定代表人:薛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蕊,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贤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横街109号1层。

法定代表人:高祥远。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贤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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