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46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正达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土柏路386号附322号。
经营者:尹小英。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正达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