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56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美壹佳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珠社区京南路4号泉森红木棉创意园四号公寓A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1G。
经营者:赖裕坚。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美壹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