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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邱秀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11574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邱秀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邱秀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574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号:110111-3137828。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00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秀贞,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邱秀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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