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2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拓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与百花街交叉口北城国际亲子广场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叶林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拓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