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45号 原告:浙江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下洋顾村。
法定代表人:徐苍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茂顺,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鑫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银海路1336号4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钟宏俊。
原告浙江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鑫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