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9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大宇通讯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广场路314号。
经营者:邓家坤。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大宇通讯营业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县大宇通讯营业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