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东洚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建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斯,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万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乾盛兰庭11-102。
法定代表人:李月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万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4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万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